(2015)涿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那敬义与被执行人李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敬义,李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那敬义,住所地保定市易县。被执行人李洪武,地址涿州市。那敬义与李洪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洪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那敬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洪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那敬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洪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那敬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