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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秦树梅与周井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梅,周井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3345号原告:秦树梅,女,1962年7月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周井坤,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秦树梅与被告周井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2017年7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井坤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秦树梅诉称:2017年3月16日,伯都讷早市管理员在伯都讷卖肉床位,我和大伙一起抽签,抽到了8号。第二天,因为有很多床位没有人抽到空了出来,管理员重新调整了床位,把我家调到了4号,并且开了4号床位的票子,从这天起我家就去一直在4号床位卖货。5月19号,周井坤霸占了4号床位。我家报警后出警的警察看了两家的票子:周井坤的票子是7号床位涂抹成4号床位,我家的票子是4号床位无任何涂抹。警察说等管理员上班找管理员调解就走了。8点管理员上班说:他把4号床位卖了2份,卖重了,要求我家串到别的床位上,我拒绝了,之后管理员说不管了,就走了。第二天周井坤继续霸占我家床位。在这两天期间,我家因为床位被霸占,无法经营,造成了一定损失,并由于怕发生冲突,我儿子也没去百栋楼早市卖货,而且由于货物无法出售,全部坏掉,损失金额8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因被告霸占原告的床位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整。周井坤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秦树梅庭审中提供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伯都讷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5月9日早4时30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伯都讷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报警人秦树梅称在伯都讷早市与人发生纠纷,我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未发现有打仗现象,经我所工作人员了解秦树梅与一男子因市场摊位问题发生纠纷,二人都向我所工作人员出示市场管理方发放的票据,票据上都写着“今收到4床”,当时那名男子的收据上写的“4床”有涂抹痕迹,后市场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并称给二人调解摊床问题,二人同意。”经秦树梅确认,该名与她发生纠纷的男子即为本案被告周井坤。现秦树梅诉至法院,要求周井坤赔偿其霸占摊床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800元。周井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出庭、未答辩。上述事实有秦树梅的当庭陈述、情况说明、00127763号复印件等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秦树梅与周井坤均系伯都讷早市的商户,二人因摊床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并通过伯都讷派出所进行了处理。现秦树梅主张因此次纠纷,周井坤给自己造成800元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秦树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树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