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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超与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袁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821号原告:周超,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告:袁震,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超与被告袁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超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超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超负担。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