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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祝萌萌与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萌萌,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萌萌,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女贞路。法定代表人:金凡品,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祝萌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6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科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女贞路东侧厂房(濉房字第××号)及濉出国用(2012)第0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暂无适宜执行财产,祝萌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 伟审判员 赵 杰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苌 征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