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蒋雨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蒋雨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40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负责人:徐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雨顺,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蒋雨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雨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蒋雨顺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3955.2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12604.19元)、滞纳金945.99元、其他费用33元。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他费用包括用卡无忧服务费和信用保障服务费。滞纳金计收至2015年3月10日,滞纳金和其他费用不再继续计收。事实和理由:被告蒋雨顺于2012年12月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45×××85),并承诺遵守《交通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信用卡文件。截止2017年3月10日,该信用卡账户逾期欠款已达37538.4元。被告蒋雨顺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蒋雨顺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蒋雨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3955.2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为12604.19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945.99元、其他费用33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蒋雨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