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立粮与陈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粮,陈呈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362号原告:张立粮,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陈呈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立粮与被告陈呈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粮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张立粮负担。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