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长发与雷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发,雷海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1民初1016号原告:陈长发,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雷海辉,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陈长发与被告雷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长发到庭参加诉讼;雷海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长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雷海辉立即偿还陈长发借款18000元;2.雷海辉支付陈长发包车到大历秀吴村催款的车费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雷海辉以开店需要周转金为由向陈长发借款18000元,约定2016年7月6日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陈长发要求雷海辉还款,雷海辉多次推脱表示没钱。为此,陈长发具状起诉至本院。雷海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0日,雷海辉以开店需要周转金为由向陈长发借款18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长发借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借款人雷海辉。身份证。还款日2016年6.20日-2016年7.6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陈长发多次催讨,雷海辉至今未偿还借款,陈长发即诉至本院。另查,陈长发在庭审中陈述本案借款系现金交付给雷海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雷海辉向陈长发借款18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且雷海辉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雷海辉向陈长发借款18000元之事实成立。现借款已到期,雷海辉未还款,陈长发起诉要求雷海辉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长发要求雷海辉支付其包车到大历秀吴村催款的车费400元,因陈长发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雷海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陈长发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海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长发借款18000元。二、驳回原告陈长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0元,由陈长发负担5元;由雷海辉负担125元。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洁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