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范洪岐与天津天成合力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岐,天津天成合力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955号原告:范洪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成合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后营村(天津市清洗设备厂院内),实际经营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南北河村石柱子河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娟,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洪岐与被告天津天成合力阀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金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