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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和宜宾牧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宜宾牧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472号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30号鼎业兴城小区11幢4单元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78878091D。法定代表人:廖开雄。被告:宜宾牧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云峰村班竹湾社10号。法定代表人:郭宣。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牧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市顺意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希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