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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汪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汪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XX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商务区。法定代表人: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忠智,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执行安庆市杭华油墨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梓腾贸易有限公司、汪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忠智存款47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