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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冯伦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冯伦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机构代码:91341500704998112A,住六安皋城路89号。被执行人:冯伦学,男,1970年12月6日,汉族,住霍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伦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伦学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3)皖六市汽货证字第75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