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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仕明红与仪征市长城土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赵兵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仕明红,仪征市长城土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赵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财保66号申请人:仕明红,女,汉族,1965年10月30日生,住仪征市。被申请人:仪征市长城土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纬一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香。被申请人:赵兵,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住仪征市。申请人仕明红与被申请人仪征市长城土工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赵兵保证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兵名下的苏K×××××奥迪牌汽车一辆在1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仕明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仕明红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赵兵的财产在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仕明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