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殿鹏与被上诉人孙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殿鹏,孙平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殿鹏,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鲁殿鹏弟弟,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平平,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孙平平之妻,1955年11月17出生,汉族。上诉人鲁殿鹏与被上诉人孙平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鲁殿鹏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2.裁定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整体回避,指定管辖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32495元,被上诉人表示认可。上诉人诉至法院的目的,希望法院赋予债权强制执行力,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民事争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孙平平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鲁殿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平平给付拖欠工资324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由孙平平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平平对拖欠鲁殿鹏劳务费的事实及劳务费、利息数额均无异议,且未表示不同意支付鲁殿鹏劳务费及利息,双方在本案中不存在民事争议。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间民事争议的法定审理程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争议,故应驳回鲁殿鹏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鲁殿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返还给鲁殿鹏。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孙平平对鲁殿鹏提出的拖欠劳务费的事实及数额均予以认可,且在原审中同意给付鲁殿鹏劳务费。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存在民事争议。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驳回鲁殿鹏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倩审判员 相蒙审判员 陈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