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俊杰与王泽成、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杰,王泽成,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77号原告:韩俊杰,男,199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臻被告:王泽成,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被告: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李永文,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于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斌,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松,该公司职员。原告韩俊杰与被告王泽成、被告青岛川泽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俊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俊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守京审 判 员 陈晓艳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