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道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道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66号罪犯陈道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重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道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以罪犯陈道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2017年7月26日,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罪犯陈道勇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撤回(2017)三峡狱减字第616号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