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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发明与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发明,周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382号原告:朱发明,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周恒,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朱发明与被告周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朱发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发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