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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邴建国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建国,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02号原告:邴建国,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忠,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菏泽市,系原告之夫。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法定代理人:赵小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邴建国与被告王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邴建国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邴建国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邴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