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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182号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72877174U,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社区北山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学萍,经理。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