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友珍与中华人民解放军62170部队被服修理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珍,中华人民解放军62170部队被服修理所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669号原告张友珍,女,汉族,1970年5月9日生,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武汉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华人民解放军62170部队被服修理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冯树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满仓,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张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审理原告张友珍诉被告中华人民解放军62170部队被服修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张友珍负担,予以减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