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民申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魏依洪与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登年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依洪,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登年,张青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申204号再审申请人:魏依洪,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新疆奎屯市。被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78区北一路12栋二至三楼(银达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唐伟天,董事长被申请人:李登年,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昌吉市。被申请人:张青恩,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沙湾县看守所。再审申请人魏依洪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西部银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部银泰)、张青恩、李登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民终736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魏依洪申请再审称:一、撤销沙湾县人民法院(20155)沙民二初字第85l号民事判决及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42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二、判令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魏依洪拖欠的工程款(即劳务费)34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锚误。一、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西部银秦出具的证据中”李登年项目部负责人张青恩......承诺从张青恩的工程款中代扣,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这足以证明张青恩是西部银泰的实际施工人员,西部银泰的代理人实际是李登年,张青恩只是代替李登年和申请人魏依洪签订了腻子班组施工协议书。二、被申请人张青恩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其是西部银泰工程实际施工的工人,在施工期间李登年给魏依洪支付工程款7万元,张青恩给魏依洪支付5万元,共计l2万元。三、李登年自述西部银泰的工程是和张青恩合伙承包的,共同挂靠在西部银泰名下,管理费是由张青恩缴纳,二人之间不需要委托更不需要授权。工程干完西部银泰就和张青恩、李登年进行了决算。四、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西部银泰认可李登年与张青恩是合伙关系,并认定西部银泰已经向二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判决结论却又认为魏依洪向西部银泰、李登年主张尚欠的工程款(劳务费)3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前后是矛盾的,完全没有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原审法院认定魏依洪与张青恩、李登年均系自然人,都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魏依洪与张青恩签订的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这样的认定锚误。事实是李登年挂靠在西部银泰,而张青恩受李登年之托,拿着西部银泰的结算单与魏依洪进行工程结算。其所欠的34OOOO元劳务费不仅由签订协议书的张青恩归还,李登年和西部银秦应当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这么清楚的事实,原审法院却认定李登年并不知道张青恩把工程包给魏依洪的事,所以其挂靠的西部银泰也就不知道,也就不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这种主观推理没有法律依据。从我们出示的证据来看,西部银泰的经理和李登年经常到魏依洪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督导。原审法院判决(第11页)认为”魏依洪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青恩有西部银泰的授权或者有理由相信张青恩有代理权”从而判定西部银泰不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是错误的。作为西部银泰完全清楚自己的工程由谁承包,施工进度如何?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的总价款应当是多少?460000元的工程施工完毕居然不知道,谁会相信。为此我们又收集了施工现场三名工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西部银秦是完全知道该工程由谁承包的事实。西部银泰之所以称其不知道完全是推卸责任,不愿承担连带给付的义务。而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纠正原审法院判决中的错误,却做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恳请高级人民法院明察,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审查认可(2016)新42民终73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魏依洪与张青恩签订了劳务合同,魏依洪完成了涉案工程,有权获得报酬,张青恩是与魏依洪签订合同的主体,理应由张青恩承担给付义务。由此,法院判决张青恩承担责任,并无错误。二审判决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正确。由此魏依洪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魏依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魏依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全 兴审判员 仝 新 山审判员 阿依努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国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