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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毕某、巴音他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毕某,巴音他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3598号原告:谢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毕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巴音他拉,女,1989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谢某诉被告毕某、巴音他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巴根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某、巴音他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毕某、巴音他拉于2016年12月22日从谢某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分,此款至今未偿还。利息月息按照20‰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某、巴音他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开始按照月息20‰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毕某、巴音他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