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执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子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李子民,刘金凤,马龙江,张风美,马龙刚,严秀梅,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98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陆锦,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子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金凤,女,汉族。被执行人马龙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风美,女,汉族。被执行人马龙刚,男,汉族。被执行人严秀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马龙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子民、刘金凤、马龙江、张风美、马龙刚、严秀梅、山东顺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14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剩余部分需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洪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