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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晓荣、李惠煌与吕红霞、王淑敏民间借贷纠纷驳回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晓荣,李惠煌,吕红霞,王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高晓荣,女,汉族,1962年1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惠煌,男,汉族,1958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吕红霞,女,汉族,50岁左右。被执行人:王淑敏,女,汉族,61岁左右。申请执行人高晓荣、李惠煌与吕红霞、王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本案执行中查明依据的(2017)晋08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晓荣、李惠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