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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金广、姜露霞与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广,姜露霞,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518号原告:谢金广,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石连村老屋村民组,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姜露霞,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石连村*组,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示范区九华服务大楼9层909号。法定代表人:郭晏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金广、姜露霞与被告湘潭弘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金广、姜露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金广、姜露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广、姜露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谢金广、姜露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