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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晶晶与宗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晶晶,宗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77号原告:尚晶晶,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东庞村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青霞,经理。原告尚晶晶与被告宗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梅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