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尚晶晶与宗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晶晶,宗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477号原告:尚晶晶,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池洪,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磊,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鑫宅园酱菜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东庞村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青霞,经理。原告尚晶晶与被告宗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徐梅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耿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