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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626号原告: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霞光路大港总工会东侧。法定代表人:罗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旭东,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原告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欠付货款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8元,由原告天津极美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