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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赵品辉、广东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赵品辉,广东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717号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赵品辉,男,汉族,1989年8月21日生,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广东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法定代表人赵品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仁亮,男,汉族,1944年7月19日生,住广东省韶关市。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赵品辉、广东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赵品辉、广东长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周仁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20元,减半收取68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审 判 员  彭 莉人民陪审员  倪亚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