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与殷志全殷茂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殷志全,殷茂杰,重庆华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04号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张渝诚,总经理。被申请人殷志全,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殷茂杰,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华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渝南汽车超市。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殷志全、殷茂杰、重庆华彩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殷志全、殷茂杰、重庆华彩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144.24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坐落于武隆县仙女山镇步云路X号X幢X号房屋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顺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