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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宫璟钰与被申请人宫山、于英兰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璟钰,宫山,于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3执保156号申请人宫璟钰,女,2002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申请人宫山,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北仓小区。被申请人于英兰,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C区北仓小区。申请人宫璟钰为利于案件执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宫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南横林子支行账户内存款45万元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宫璟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宫山在农行南横林子支行账号6228412670027775314内的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鹤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