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利平与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利平,黄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00号原告:鲁利平,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黄兴,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鲁利平与被告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鲁利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利平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利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利平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