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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利平与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利平,黄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00号原告:鲁利平,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黄兴,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鲁利平与被告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鲁利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利平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利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利平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