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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盘宗文、盘宗胜等与韦山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宗文,盘宗胜,盘宗利,韦山,钟名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84号原告:盘宗文。原告:盘宗胜。原告:盘宗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献远,蒙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三原告共同委托。被告:韦山。被告:钟名华。盘宗文、盘宗胜、盘宗利诉韦山、钟名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清楚,原告盘宗文、盘宗利、盘宗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盘宗文、盘宗利、盘宗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宗文、盘宗胜、盘宗利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盘宗文、盘宗胜、盘宗利负担。审判员  温建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