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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磊与王纳、张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王纳,张长青,孔祥玉,彭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147号原告李磊,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王纳,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张长青,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祥玉,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彭翠云,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磊与被告王纳、张长青、孔祥玉、彭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王纳、张长青、孔祥玉、彭翠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