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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海宁市家乐五金厂、朱建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海宁市家乐五金厂,朱建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民初3473号原告: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庄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2937980E。法定代表人:刘小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庆,嘉兴市南湖区湖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宁市家乐五金厂,住所地:海盐县丁桥镇一新村西(04),注册号:3304812200132。投资人:朱建勋。被告:朱建勋,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原告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法公司)因与海宁市家乐五金厂(以下简称家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平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法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荣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乐厂、朱建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法公司起诉称,原、被告建立有加工合同关系。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12月29日尚欠原告加工款142984元,并由被告朱建勋(系被告家乐厂投资人)签字确认。因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故诉请判令:一、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29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家乐厂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2984元;二、被告朱建勋对上述第一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连带负担。被告家乐厂未作答辩。被告朱建勋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中法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1.对账单1份,证明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142984元,并由被告朱建勋签字确认。2.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家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朱建勋系被告家乐厂投资人。被告家乐厂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朱建勋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符合证据构成要件,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中法公司曾与被告家乐厂建立加工合同关系。2016年12月29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142984元,被告家乐厂投资人朱建勋于对账单上签字并捺印确认。但被告家乐厂至今分文未付,原告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家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朱建勋系该厂投资人。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加工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家乐厂拖欠原告加工款142984元,由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家乐厂理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加工款,但未予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家乐厂立即支付所欠加工费14298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家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朱建勋系该厂投资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建勋对被告家乐厂拖欠原告加工款承担无限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家乐厂、朱建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宁市家乐五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中法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款142984元;二、被告朱建勋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海宁市家乐五金厂、朱建勋连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靖峰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