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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0150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葆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葆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150号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菁英汇馆1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9520717T。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郁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葆立,男,台湾地区居民,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陈葆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庭外已和解,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昆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英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晓娟人民陪审员  龚惠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婷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