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兴义、许建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义,许建新,董峰,方洪良,卢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浙0802执212号之一申请人:胡兴义,男,1969年9月28日,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许建新,男,1977年8月17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董峰,男,1977年8月17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方洪良,男,1976年11月23日,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卢菁剑,男,1978年1月26日,汉族,住衢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兴义与被执行人许建新;董峰;方洪良;卢菁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643098.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方洪良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由于时间关系,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