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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毛栋抢劫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1刑申8号毛栋:你因犯抢劫罪、妨害作证罪,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刑初154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内01刑终123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抢劫罪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程序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阻却成立抢劫罪,即要求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赌博活动现场又要求行为人抢取财物不能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本案中,毛栋在连续赌博三个月后以有人”蹬轮”为由,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骗至赌博现场,采取捆绑、殴打、电击等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而后挟持被害人至其他场所以所谓的抢回赌资为借口进行抢劫。在案亦无证据证明毛栋向各被害人劫取的钱财系其所输赌资,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故是否聚众赌博、赌资多少、被劫钱财性质等并不影响对毛栋犯抢劫罪的认定。关于二审程序问题,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并对各被告人进行讯问后,认为一审认定毛栋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开庭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毛栋犯抢劫罪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