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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诉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789号原告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某,男,现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7月26向原告结清油款,因此,原告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县某某经贸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