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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鹿珊珊、王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珊珊,王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鹿珊珊,女,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涵,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福民清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涵银行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