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鹿珊珊、王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珊珊,王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鹿珊珊,女,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涵,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福民清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涵银行存款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