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苑文刚、赵云霞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苑文刚,赵云霞,刘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财保14号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朔州市朔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苑文刚,男,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大黄巍乡。被申请人:赵云霞,女,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大黄巍乡。被申请人:刘裕军,男,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大黄巍乡。申请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苑文刚、赵云霞、刘裕军在银行的帐内存款154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当于人民币154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刘嵘愿以座落在大同市城区操场城西街38号物兴园小区5楼1单元10号自有的楼屋一套(同房权证城字第XX**号)为朔州市耕耘兴盛农机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今后的顺利执行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苑文刚、赵云霞、刘裕军在银行的帐内存款15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54000元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290元,由被申请人苑文刚、赵云霞、刘裕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