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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臧金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臧金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臧金衡,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金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民初4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祖湖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韦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