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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卢刚与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刚,赵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595号原告:卢刚,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锐,男,198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原告卢刚诉被告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卢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卢刚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王晴川人民陪审员  王之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