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7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民初7609号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交大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2号。法定代表人: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千阳县。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洋,陕西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徽,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原告西安交大公司与被告王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交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宁海洋,被告王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交大公司诉称,被告王徽原系西安交大公司员工,于2015年11月23日入职,2016年4月底离职。被告在离职时拒不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大量客户信息及涉及“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项目资料未进行交接,给原告带来诸多不便。被告于2016年4月1日从原告处以会议费用为由借款32600元,但至离职时未进行账务报销,也未向原告退还该款项。原告后提请劳动仲裁,但被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并清理或者退还公款3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徽辩称,1、原告曾以借款关系起诉被告,但被法院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被告曾向公司报销借款32600元中的2万多元,但公司财务人员以票据存在问题为由不予报销,余下的款项因原告欠付工资和未缴纳社保,故被告未退还原告余下款项。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王徽在西安交大公司陕西事业部销售经理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合同第十条约定,王徽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须办清工作转接手续,归还公司财务借款。2016年4月1日,王徽以“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会议预定费”为由从西安交大公司借款32600元。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后在4月如期举行。西安交大公司曾于2016年就借款32600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徽返还款项,但被本院以双方的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纠纷程序解决为由,驳回了西安交大公司的起诉。西安交大公司后以本案诉请内容提请劳动仲裁,但被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西安交大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西安交大公司称其公司向王徽发送了解聘邮件,故王徽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4月底。王徽则称其在2016年5月10日收到电子邮件,自5月5日起至今未到西安交大公司上班。经询,王徽表示其现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回到西安交大公司继续上班。庭审中,西安交大公司称其诉讼请求具体所指:离职手续为王徽完成《离职清单》所载事项,工作交接指王徽交接其手中持有的《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王徽称其在申请会议经费前已向单位员工吴涛交接了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吴涛现已离职,其手中还有《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庭审中,王徽称其已向公司人员提交了报销单,公司人员未予报销,也未退还报销单据。王徽向法庭提交了《费用详情》,该详情载明费用共花销20673元,其中,4157元附有酒店客人结账单、2100附有收款方为“大巴车侯正委”的微信交易记录、289元附有茶水壶及小吃盘的收款收据、2000元附有微信转账及白酒出卖人的证明材料、960元附有购买香烟的收款收据、会议横幅展架300元;其余款项虽有用途说明,但并未附证据材料或者所附证据材料无法表明与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的支出有关。西安交大公司认为会议出席人数未达到预计人数,且费用花销应不足1万元,并称若王徽能提供2016年4月23日至4月24日的发票,则公司对发票金额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不予受理通知书、客人结账单、微信交易明细、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西安交大公司要求被告王徽办理离职手续,进行工作交接的问题。经查,原告西安交大公司要求被告王徽按照《离职清单》所载事项办理交接手续,该请求属于法律上不能履行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要求办理工作交接的请求,原告西安交大公司在庭审中已明确了该请求具体指:交接《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被告王徽亦称其持有《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的客户名单和联系方式,故被告王徽应向原告西安交大公司交接该项资料。关于原告西安交大公司要求被告王徽清理或者退还公款32600元的问题。经查,借款事由所载的会议已如期举行,产生费用属客观事实,且会议是否成功举办的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被告王徽主张的部分会议费用,有酒店记账单、微信交易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前述费用产生于会议前或者会议中,与举办会议所需的花费项目亦不违背,符合常人生活经验,故本院对附有酒店客人记账单的4157元、附有“大巴车侯正委”微信交易记录的2100元、附有茶壶及小吃盘收款收据的289元、附有购买白酒证据的2000元、附有购买香烟收款收据的960元、会议横幅展架300元予以确认,前述款项共计9806元为用于会议开支的款项。至于其余款项22794元(32600元减去9806元),虽然被告王徽陈述了具体支出项目明细,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或者所提证据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王徽应将借款的其余款项22794元返还给原告西安交大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其持有的《互联网+高校网络安全研讨会》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二、被告王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会议借款的余款22794元;三、驳回原告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魏亚文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兴梅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