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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1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2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1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2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1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朱敦强。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2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钟国祥。被执行人;朱土吉,男,1962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1村民小组、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2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朱土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土吉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担石村第1、2村民小组。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执1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代理审判员  何 祁代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