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6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章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39F8K。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恩赐,系该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90971161U。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与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浙0802民初118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28×××00及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28×××95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该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辖后,衢州仁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28×××00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赣州荣德有色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28×××95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温建荣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