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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与邬定涛、邬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邬定涛,邬祥华,刘春秀,张兵,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定涛,居民。被执行人邬祥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春秀,居民。被执行人张兵,居民。被执行人程凤,居民。本院在执行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与邬定涛、邬祥华、刘春秀、张兵、程凤金融借款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邬祥华在竹山县公路局退休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履行清结了全部法律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邬祥华在竹山县公路局应领取的全部退休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全照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