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何建梅、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梅,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何建梅,女,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鸣县城江滨。法定代表人潘家源。申请执行人何建梅与被执行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建梅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的房产、土地、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向案外人广东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调查,案外人回复显示其与被执行人无任何经济来往。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为4345367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建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正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建梅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3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