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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曹文武。被执行人刘继勇,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41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继勇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43711.8元并支付利息;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556元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继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该案暂无法执行到位。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饶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