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邹磊与谷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磊,谷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222号之一原告邹磊,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谷振伟,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磊与被告谷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邹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现对被告谷振伟位于莘县东鲁街道办事处寇楼村[莘(东鲁)集用(2012���第090号]宅基地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告不得私自转移、隐匿、转让、买卖、租赁、抵押、赠与、毁损等。需要续行予以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