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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康亿辉、冯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亿辉,冯秀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1804号被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明,该行法律事务部诉讼组组长。系特别授权。被告康亿辉。被告冯秀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亿辉、冯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亿辉、冯秀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康亿辉、冯秀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亿辉、冯秀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后收取667.5元,由被告康亿辉、冯秀莲负担。审判员 曾铮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志     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