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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红霞与被上诉人惠兴智、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霞,惠兴智,吕世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霞,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兴智(曾用名惠新智),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世强(曾用名吕晓宏),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上诉人李红霞因与被上诉人惠兴智、吕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霞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红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上诉人李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丹 搜索“”